六安市慈善超市建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救助体系和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的头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慈善超市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慈善超市”,是指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的社会救助为基础,以解决社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帮助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慈善超市包括爱心家园、扶贫超市,捐助爱心、阳光互助家园等。
第二条 慈善超市的功能
1.款物筹集功能。充分发挥慈善超市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平台,引导社会各界进行捐赠。
2.困难群众救助功能。受民政部门或慈善组织委托,将店里物资直接发放或优惠出售,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3.志愿服务功能。依托慈善超市开展志愿者招募,开发志愿者服务项目,设立志愿者岗位,为困难群众提供志愿服务。
4.便民功能。在履行好款物募集、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的基础上,有条件慈善超市可向社会提供商品销售、彩票销售、代收代缴公共事业费、居家养老等便民服务。
第三条 慈善超市救助范围、对象和方式
1.救助范围。慈善超市初步运行阶段,主要面向城市低保对象,在取得一定工作经验和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可向乡镇辐射的情况下,救助对象逐步向城镇低保对象拓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服务对象可拓展至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城乡优抚对象和因灾发生灾害造成的特困户。
2.救助对象的确定。市、县、区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每年对低保证的持有人进行审核,并在证上盖章,作为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享受慈善超市优惠服务的依据。
3.救助方式。救助对象凭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发的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到慈善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慈善超市给予无偿或减免一定幅度(5%-10%)金额的优惠服务。慈善超市加盟店要设立专门的服务通道和结算平台,用于救助对象购买生活用品的资金结算。
第四条 慈善超市建设
1.慈善超市的举办。慈善超市一般由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举办,鼓励社会参与。鼓励慈善超市与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合办,扩宽发展渠道。也可与规模大、信誉好的商业企业联合举办,办成加盟店,引导社会力量多层次、多形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管理和运营发展。举办慈善超市的部门、单位为慈善超市的责任部门。
2.慈善超市布局与建设。建设慈善超市要本着“布局合理,面积适当,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合理确定慈善超市的地址和布局。
建设慈善超市要做好试点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首先要在城市街道的社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普及,也可以几个社区联合建立。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建立固定的慈善超市。举办形式既可以独办、合伙,也可以加盟共建。
第五条 慈善超市运营模式
1.主体定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个人独资、合作企业、股份公司等形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和管理,创建慈善超市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起经常性的捐助和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2.运营模式。慈善超市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使用统一的捐赠协议和收据,确保合法合规经营。支持慈善超市开展网络、邮政邮件等形式营销,实施开放式和连锁化经营。
第六条 经营范围
慈善超市以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变卖和义卖为主要工作。捐款捐物的发放以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群体和突发性灾害造成临时性困难群体等为主要帮扶对象。鼓励慈善超市拓展企业沉淀物品代销等延伸经营功能和代收代缴公共事业费等便民服务功能。
第七条 运营管理
实行“前店后厂”的运营模式。既前店开展商品销售和经常性救助活动,后厂用于接收、储存、整理、加工社会捐助物资,为发放、销售和志愿服务工作做好准备。
1.接收捐赠。慈善超市为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物以及政府购买的各类服务提供平台,负责对捐赠款物进行分类, 妥善保管,确保款物安全。
2.款物发放。制定款物发放的操作流程、发放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方便捐赠者和受益者。
3.物资变卖。捐赠的物资首先帮扶贫困群众,剩余部分在取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慈善超市可以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继续用于帮扶贫困群体。
4.款物管理。慈善超市要建立严格的款物登记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总账和款物进出明细账、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定期对款物进行盘点,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手续完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超市要对捐赠物资严格分类管理,不准随意堆放物资,接受的物资分为新品和旧品两大类,按衣物、鞋帽、文具、电器、粮油、日用品、其它等进行分类摆放。
加盟慈善超市的法人主体,慈善超市部分要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户专项,专人负责。
第八条 运营责任
1.要建立法人登记制度。慈善超市建设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建设。慈善超市应依法在市、县区民政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明确法人地位接受注册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可责令其停业,限期办理法人登记。
2.质量标准。慈善超市接收、采购、销售(义卖)的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不符合标准,导致物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规。
3.信息公布。慈善超市接受捐赠款物应使用统一的捐赠合同(协议),并及时将接收的款物进行清理,进行发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者、受益者的信息。
4.加盟慈善超市的准入条件。利用现有商业网点加盟建立慈善超市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进行统一授牌,否则,禁止其开展慈善超市营业活动。
第九条 保障措施
1.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应在慈善超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提供各类政策、资金和pg电子游戏的服务支持,保障慈善超市正常运转。民政部门作为慈善超市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源,制定规划,加强对慈善超市的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加大政府购买的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福彩公益金,争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逐步建立慈善超市发展扶持长效机制。
2.税收优惠。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款物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3.表彰奖励。慈善超市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各级政府支持的资金用于慈善超市启动建设、为民服务、持续发展以及对慈善超市的表彰奖励。每年对慈善超市的绩效、评估作为补助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条 慈善超市标识、捐赠协议,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定式样。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民政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