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3年5月31日,六安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六安市慈善总会(英文:luan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lacf)。
第二条 六安市慈善总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由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对社会捐赠款物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六安市慈善总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传播慈善文化,不断创新募捐方式,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造福社会弱势群众,促进和谐六安建设。
第四条 六安市慈善总会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发展方针,大力推动我市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六安市民政局(以下称“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市民政局。
第二章 pg电子游戏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pg电子游戏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本会设立的各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动员、鼓励、支持实业界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冠名专项(定向)基金;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含物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国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力所能及的济贫、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四)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县(市、区)、乡镇、街道与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实现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为全市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人士及为助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机构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宣传和表彰。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弘扬慈善文化。探索并建立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表彰的运作机制。
(六)指导与服务。引领、示范、指导、帮助本会会员单位开展慈善活动,总结交流经验。听取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有志于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国内外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理论研讨、学术报告及经验交流等业务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监督本会财务收支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宣传慈善协会的作用和意义;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会员会费或其他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六安市慈善总会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监督、审查本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六)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限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物资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或部门的资助;
(四)协会组织的各种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金、物资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pg电子游戏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资金、物资使用范围是:
1、开展慈善救助,为贫困人员、灾民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无偿救助;
2、根据捐赠者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的支出;
3、开展各种慈善活动的支出;
4、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的支出;
5、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的支出;
6、符合慈善事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法定审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的15日之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3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